近日“郑爽代孕”事件引起了不少网友的关注,代孕存在社会伦理及安全问题,《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我国目前禁止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但是代孕如今在我国并不鲜见,那么,如何打击代孕?
打击代孕工作需要全社会多部门共同参与,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代孕中涉医行为;宣传部门负责做好打击代孕专项行动工作宣传引导;综治组织加强排查整治,促进打击代孕工作网格化管理全覆盖;网络信息监管部门负责网站监管,清理和屏蔽网站上有关代孕服务的信息;电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利用互联网发布代孕服务相关信息及广告的违法违规网站;公安部门负责对工作中发现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打击查处;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动员社区社会组织广大居民,形成打击代孕、群防群控的局面;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法代孕广告,会同卫生健康部门依法查处开展代孕、买卖卵子等业务的中介机构及非法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营利性医疗机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医疗器械和药品的生产、流通进行监管;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对各级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中医门诊等机构进行监管和排查,查处代孕行为。
打击代孕中,卫生健康部门可能涉及如下处理:
代孕行医场所设置在非医疗机构的:(1)设置者和实施代孕技术的不是同一人:对于设置者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2)设置者和实施代孕技术的是同一人: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代孕行医场所设置在医疗机构内的:(1)未取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的医疗机构实施代孕,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2)取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的医疗机构实施代孕,按照《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对实施代孕技术人员:(1)医师: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2)非医师: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法律链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九、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的;
(二)实施代孕技术的;
(三)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的精子的;
(四)擅自进行性别选择的;
(五)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不健全的;
(六)经指定技术评估机构检查技术质量不合格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关于印发开展打击代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5〕22号)。